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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时 效 性】有效

【法规名称】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、关闭范围的复函

【文 件 号】环函[2001]185号

【颁布部门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

【颁布日期】2001年08月27日

【实施日期】2001年08月27日

【正  文】

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、关闭范围的复函

 

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、关闭范围的复函福建省环境保护局:

你局《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、关闭范围的请示》(闽环保[2001]控39号)收悉。经研究,并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,现函复如下: 

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》要求,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等“十五小”要予以取缔。经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,并经国务院同意,原国家环保局于1996年发布了《关于贯彻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》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对“土法生产”的判定标准和原则做了具体的界定。根据该通知,界定土法生产企业的原则是:“所有生产工艺、技术和装备落后;资源、能源消耗、浪费大;对生态和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;危害人体健康;难以形成经济规模和产业规模的生产企业”。该通知同时要求:“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,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”。

国务院批准的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、工艺和产品的目录》(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)规定:有化学制浆车间、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属落后生产能力,应予淘汰。按照以上原则和规定,我们认为,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,使用了化学原料(石灰),工艺落后,有污染,规模小于国务院规定的年产5000吨限额,而且其产品又主要用于生产迷信用品,应当列入取缔范围。

 

2001年8月27日